管理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1-06-17 / 人气:/ 来源:

(八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我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健全理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理事会的领导作用,依据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

根据章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理事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

二、职权

根据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10.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1.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程序

1.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全体理事出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特殊情况理事会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3.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人员召集。

4.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5. 学会副秘书长、省市航空学会负责人、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6. 每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印发全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学会《通讯》和网站向全会传达。

四、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本会理事会的决策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理事会实行工作情况公示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向全会公布上一年度各位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学会各项活动的情况,接受全会监督。

理事连续两年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会讨论后向全会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会责成办事机构向所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发函,半数通过后予以罢免。

五、原则分工

为充分发挥各位理事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理事会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结合理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原则分工如下:

1. 理事:指导所在领域学会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推荐的理事负责协调其推荐单位与学会的有关工作;特邀理事负责所在领域的相关学会工作的开展;有分支机构或学会其他任职(如代表学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中国科协有关组织)的理事同时负责主持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2. 常务理事:各常务理事有较为详细的原则分工,详见《中国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中的原则分工。

原有理事会议事规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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