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1-06-17 / 人气:/ 来源:

(八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我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健全常务理事会工作、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依据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

中国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二、职权

根据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8.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9.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程序

1.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3. 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4.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行使有关权利,亦可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5. 学会副秘书长及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6. 每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印发全体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学会《通讯》及网站向全会传达。

四、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务理事会实行工作情况公示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向全会公开上一年度各位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常务理事会及学会各项活动的情况,接受全会监督。

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连续三次不参会也不派代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常务理事职务。

五、原则分工

为充分发挥我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专业特点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层次高、影响大的优势,加强常务理事会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常务理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原则分工如下:

1. 理事长:主持领导学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出席中国科协和学会重大活动;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材料;督促检查学会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2. 副理事长:指导相关领域学会工作的开展;由各部门推荐的副理事长负责协调所在部门及系统与学会的有关工作;特邀副理事长负责所在领域的相关学会工作的开展;有分支机构或学会其他任职(如代表学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中国科协有关组织)的副理事长同时负责主持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3. 秘书长:依照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

4. 常务理事:指导所在领域学会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负责协调其推荐渠道与学会的有关工作;特邀常务理事负责所在领域的相关学会工作的开展;有分支机构或学会其他任职(如代表学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中国科协有关组织)的常务理事同时负责主持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原有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及具体分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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