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6日中国航空学会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根据会章有关规定,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为加强和健全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按照会章第十五条第三自然段的规定,决定理事人选的变更或增补;
8、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
10、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1、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12、议定学会有关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增开。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理事会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
三、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重大决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通过有效。
五、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六、学会副秘书长、省市航空学会负责人、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每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印发全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刊登在学会《通讯》上。
八、理事会有权对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办事机构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