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1-06-18 / 人气:/ 来源:

(2005年11月26日中国航空学会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中国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根据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四条第二、三款除外)。为加强和健全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 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议定学会年度工作思路及要点;
    3、审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4、审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
    5、审定学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按照会章第十五条第三自然段的规定,决定理事人选的变更或增补;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9、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10、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11、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2、决定会员的除名;
    13、议定学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原则在一、三季度召开),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增开。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常务理事会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
    三、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四、常务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重大决议必须有以上2/3常务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有效。
    五、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六、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连续三次不参会也不派代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解除其常务理事职务。
    七、学会副秘书长及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每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印发全体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刊登在学会《通讯》上。
    九、常务理事会有权对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办事机构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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