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中国航空学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本学会的各种科技咨询活动的工作机构。
二、组织
第二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其人选由热心学会工作并熟悉科技咨询工作的科技人员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会委员采取轮换制,每届改聘三分之一以上。正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
第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指派相应部门作为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
第五条 负责制定本会的科技咨询工作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决定本会科技咨询工作重要课题。
第六条 制定或修改本会有关科技咨询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组织专家对航空事业发展进行课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和专家建议活动;组织对重大科技咨询项目的论证和评审。
第八条 组织开展中国科协和有关级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课题。
第九条 协助本会各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的科技咨询工作。
第十条 沟通经济、科技信息,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协助企业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难题。
第十二条 受理事会委托审议以中国航空学会名义发表的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推荐本会系统的咨询工作优秀项目、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本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必要时对议定事项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工作涉及的经费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安排管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