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评选条例

日期:2011-06-18 / 人气:/ 来源:

(2006年10月23日中国航空学会七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是由中国航空学会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本会广大青年航空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表彰奖励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成就的航空及相关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加强自主创新、推动我国航空科技加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国航空学会会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航空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 在航空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 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渠道:
    (一)各省、市、区航空学会;
    (二)中国航空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分会);
    (三)中国航空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中国航空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在中国航空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工作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二)设立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选根据申报情况组建,并报请学会领导审定。
    (三)中国航空学会各推荐单位可设立评审工作组,组织本单位的初评推荐工作。
    (四)中国航空学会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经无记名投票后按得票多少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排出顺序,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并在当年(或次年)的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论坛上颁奖。获奖者有关材料可存入其人事档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与中国青年科技奖(该奖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科协共同设立)的推荐工作同步进行。推荐上报中国科协的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从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产生,按照获奖者排序和中国科协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
    第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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