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中国航空学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规划、协调、组织本学会开展各种青年活动的工作机构。
二、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条 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会委员采取轮换制,每届改聘三分之一以上,正副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组织工作部负责。
三、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中国航空学会制定的有关决定,动员、团结青年会员和青年科技人员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按照中国航空学会的章程,动员和组织青年科技人员入会。
第七条 组织召开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论坛和各种青年学术活动。
第八条 组织评选中国航空学会青年科技奖以及开展其他各种评选、推荐优秀青年人才的工作。
第九条 指导专业委员会(分会)、省(区、市)航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开展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四、附则
第十一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航空学会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