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日期:2019-03-15 / 人气:/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缩写“C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建设航空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践行“提升位势、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和“激情、创新、开放、共享”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三)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集、科技书籍、科技文献和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用各种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科技建议、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程教育认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资深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在航空领域做出贡献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经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推荐,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三)学习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接受本会工作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四)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五)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资深会员:

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六)与本会活动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下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对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程;

(二)执行会决议和完成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资深会员除外);

(五)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逾期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人员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二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五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航空界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理事会表决聘任,任职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干部,可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并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领导干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为终身制,一经聘任,即不受理事会换届限制。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125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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